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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防止金融犯罪应采取的对策

1999-03-19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江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贾永言同志负责的国家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最终成果是研究报告《金融犯罪的法律对策》。这项成果提出了我国防治金融犯罪应采取的对策。

一、加快金融立法,完善我国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立法工作虽不断加强,相继制定了80多个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但金融立法仍感不足。建议:1、应重视金融立法的计划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人民银行应当制订五年至十年的金融立法规划,紧密配合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及时颁布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2、应重视金融立法的超前性。立法要反映现实,总结实践经验,又要先于实践,做到立法先行。3、应重视金融立法对金融犯罪的抑制作用。通过金融立法明确规定金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防止金融违法行为向金融犯罪转化。4、制定金融基本法。金融基本法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的基本法律,它以宪法为依据,可以从整体角度规范单个金融法律、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体现权威性,克服现行法规立法层次低、平行并列、重复抵触等矛盾。5、完善金融职责法。尽快建立《证券法》、《股票法》、《期货交易法》、《国债法》等金融法规。6、完善金融行政法。金融犯罪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行使职权和行政干预有关,要健全公民的监督制约机制。7、健全金融刑事立法。新刑法刚颁布生效,但对期货方面的犯罪没有规定,不好量刑;对洗钱罪虽然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操作性不强。

二、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金融机构要严格以人民银行颁布的《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作为自律行为的依据,防止有章不循、违章操作导致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具体操作规程。1、严格各项内部规章制度。要制定明确的决策程序,防止个人独断专行;建立以风险评估和控制为核心的管理制度;内部审计机构不由行长领导而改由董事长实行垂直领导;会计部门实行分支行和总行会计司的双重领导。2、建立一套防范欺诈的内部控制程序。建立防范风险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对策;建立科学的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制度,实现控制的全面性、及时性、可靠性。3、完善内部检查制度,防范内部舞弊行为,加强对一线重要岗位人员的审查考察,加大对员工的教育力度,做到自觉严格自律。

三、加强金融监管。1、要加强金融执法监督。人民银行的金融纪检监察部门对金融系统的所有监察对象应拥有行政处分建议权。2、要明确各类金融监管机构的责任,加强对社会性监督机构如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业绩审核评估,作为依靠力量。3、要加强全方位金融监管。把合法性监管(依据法律进行)与风险性监管(即使按法律办事,也会发生风险问题,要及时发现法律的漏洞)相辅相成地结合起来,同时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聘请义务监督员,并加强基层监督部门的力量。4、提倡“强迫休假制”。把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结合起来,对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不定期通知休假3—7天,代岗人员要在稽核小组监督下开展帐务检查。5、更新金融监管手段。由过去侧重事后监管转变为加强事前防范与事中制约和事后综合治理。6、加强金融市场监督。禁止乱集资,规范同业拆借市场,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加强证券市场管理。7、加强现金管理。严禁公款私存,减少信用卡提现,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制度,推广票据转帐,减少现金使用,严禁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实行存款实名制。

四、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金融犯罪。由于金融犯罪大多是智能型犯罪,近来跨国界逃避法律管制的案件增多,许多犯罪手段从境外传入,巨额资金被调往国外。我国作为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应加强交换情报和协助办案的力度,同时还要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引进先进有效的司法制度,制订对付国际性金融犯罪的共同规划,建立对金融犯罪追缉及遣返模式。

五、创造良好的防范金融犯罪的社会法治环境。金融犯罪同其它犯罪一样,是由各种社会因素互相作用而发生的,必须从社会中寻找原因,也必须从社会中寻找减少和消除金融犯罪的对策。立法、司法是治表之策,社会法治对策是治本之策。1、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2、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坚决抵制腐败。3、加强道德教育,提高金融职工的思想觉悟。4、严格用人制度,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金融队伍。5、各部门密切配合,实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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